為配合7月1日上路的刑法沒收新制,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三讀修正「組織犯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案,將條文中有關追繳的規定刪除,以求司法實務依法執行沒收規定。三讀條文也明訂自今年7月1日施行。現行條文原定,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規範者,其參加的組織所有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85年施行迄今已逾18年,社會情勢及相關法制已有大幅變動。因應今年7月1日上路的刑法沒收新制,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已修正為「非從刑」,提案立委徐國勇提出相關條文修正,將追徵規定刪除,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徹底遏止犯罪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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