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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下周提出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院院會今天將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李俊俋兩人所提「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及「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時代力量立委版本「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三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過濾器三個版本要求對兩岸談判前,應向立法院報告,事後送立院審查,尤美女、時代力量版本明定公務員條款:違反條例者,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致我國領土、主權或國際地位全戶濾水器受損害者,將以外患罪送辦。

參與兩岸談判的官員表示,談判臨場不確定性太高,超出就有刑罰,「談判人員光跑法院就夠了,誰還幫國水塔濾水器家和人民談判做事?」

時代力量提出版本,明訂行政機關未經立法院同意,逕就影響我國主權之各項協議締結計畫進行協商或簽署協議水塔過濾器,致生損害於我國領土、主權或國際地位者,參酌刑法私與外國訂約罪,最高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尤美女提出的版本,也有類似條文,行政部門相關人員,若違反報告義務或未經立法院同意,即進行或委託進行兩全戶過濾器岸協定之協商者,立法院得移送監院處理,若損害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主權者,以外患罪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參與兩岸事務談判官員表示,立委目前提出的版本對談判人員造成極大威脅感,以目前進行中的貨貿談判為例,要如何適用?還是要重啟談判?

也有官員表示,談判都是交換,有給也有拿,有捨也有得,若需要捨掉時,要如何認定是否損及國家主權?動輒被認為損失國家主權,被罵賣台、戴帽子,談判人員根本就不用上談判桌,光跑法院就夠了,這些條文根本是不想與對岸談成協議。

官員表示,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前提是構成要件必須明確,什麼是未經立法院同意就協商,什麼是損害我國主權,定義不清楚,如此一來,不但會影響談判團隊的士氣,也會干擾協商進度,相關法條的構成要件不明確,還要與刑法專家多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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